2007年12月,男子孫某將其所有一套房產抵押給當舖,雙方簽訂了抵押典當合同。合同中約定:借款金額80萬元整。
雙方在違約責任中寫明,如果孫某未按合同歸還借款本息,也未與當舖簽訂續期合同,或續期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時,當舖有權限期或主動追回逾期款項。當舖為孫某出具了當票,此後雙方在有關部門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。拿到款項後,孫某為當舖出具了收條,上面寫明:“今收到當舖典當本金80萬元。收款人孫某。”
然而,借款到期後,孫某卻以經營資金沒要回來為由,拒不歸還借款。當舖多次催要未果,無奈之下提起訴訟,要求孫某歸還本金並支付罰息。同時請求法院判決原告實現抵押權和優先受償權。被告孫某未出庭,也未做答辯。法院經審理後,判令孫某一次性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及綜合費用。如果孫某不能清償,原告有權對抵押房產“拍賣、變賣所得價款”優先受償。
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雙方典當關係實質上是以房屋作為抵押
抵押借款關係。雙方簽訂
抵押典當合同,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
強制性規定,法院予以確認。孫某在借款期限屆滿後,並未申請續期,亦未及時向當舖清償借款本金。
由於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,並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,故當舖要求對孫某抵押房產實現抵押權
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