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訊(通訊員 李娟) 當舖行授權拍賣行拍賣房產一處,王某通過競拍購得該房產,半年多卻未取得該房產及有關手續。近日,東港區法院一審判決當舖行3日內將房產交于王某,並協助辦好手續,拍賣行承擔連帶責任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2006年10月3日,郭某以自有房產一處與某當舖公司當舖金額10萬元,期限自2006 年10月3日至11月3日。合同到期後,郭某一直未贖當。2007年6月13日該當舖公司與日照某拍賣行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,當舖公司將上述抵押房產委託拍賣行進行拍賣。2007年4月8日,王某通過競拍,以22.05萬元競買了該房產。但此後,王某一直未取得該房產及有關產權過戶手續,於是將拍賣行及當舖行告上法庭,要求判令履行交付義務並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。
法院認為,由於我國法律規定對不動產實行登記制度,即房屋產權登記證書是不動產所有權惟一合法憑證,本案原告雖然通過拍賣形式競買了房屋,但是應當辦理相應
產權變更登記。被告日照某拍賣行作為仲介機構,理應按照約定移交標
物,而未移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。被告某當舖公司在第三人未續當、贖當
情況下,通過合法
拍賣程式依法處置了第三人當舖抵押
房產,其應當向原告王某交付拍賣
房產並辦理相關
房屋產權過戶變更手續,但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義務,亦構成違約。據此,法院判決原告勝訴。